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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收回资质审批权,这些内容您注意

时间:2023-10-26 10:27:14    浏览:263

   住房城乡建设部9月6日下发通知,明确收回资质审批权。笔者觉得有以下需要强调:

   一、2023年9月15日起,全国资质审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继续办结,原办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二、住建部资质审批,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

   三、企业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将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申请资质的企业业绩、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查看到。现未录入的,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全部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五、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六、资质审批重视信用记录,关注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承诺真实性以及社保、纳税等,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发现虚假,追究责任。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次下发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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